反律法主義的「基督徒」(The Antinomian “Christian”)

第五章(FIVE)

 

現在是星期日早上十一時四十分,你教會中的唱詩已經完畢,也已經收納了奉獻,現在是讀經和講道的時間。你的牧師走上講台,打開一本厚厚的黑色聖經,深呼吸一下,便舉起他的手,帶著權柄大聲呼喊:「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

你教會中大多數人會有甚麼反應?會否被牧師明顯的異端思想嚇了一跳?會否感到很憤怒,因牧師的話與保羅論到救恩的經文相違,與宗教改革時重新發現的寶貴真理衝突?牧師會否被標籤為律法主義者?還是,他們知道牧師剛才只是讀出了雅各書二章24節?

人們若是激烈作出反對,便可代表眾多大錯特錯自稱是基督徒的人,不明白得救的信心是怎樣,以為行為是與信心相反,但事實上行為與真信心是不可分割。馬丁路得寫道:「行為與信心根本不可能分割,就如熱與光是不可能分割一樣。」1

馬丁路得自創了一個字,用來形容有些人認為救恩既是神施恩白白賜下,故是否遵守神的律法並不重要。馬丁路得稱那種人為反律法主義者(antinomians),那字的字根分別是「反」(anti)和「律法」(nomos)。

今天的教會充滿反律法主義者,假如馬丁路得仍然在生,一定會極力抵抗這種異端,發動改革。馬丁路得並非孤軍作戰,因耶穌、保羅、彼得、雅各、約翰和猶大都曾反對反律法主義的謬誤。事實上,與昔日發動宗教改革時候相比,馬丁路得今天抵抗反律法主義時,可以找到更多的聖經支持。新約聖經警告人小心反律法主義的謬誤的次數,遠遠多於警告人提防律法主義的錯謬的次數。

兩種致命的錯謬(Two Deadly Errors)

馬丁路得的時候,教會的律法主義變得根深柢固,大多數上教會的人都認為救恩是可以賺回來的。人們藉著買贖罪卷,到訪遺跡,作懺悔等,就可賺取功德,減輕數百倍、甚至數千倍將來會在煉獄所受的苦。福音卻不翼而飛了。

然而,馬丁路得研究羅馬書,發現救恩是用信心白白領受,更得著奇妙的重生,馬上以那叫他得釋放的真理挑戰當時的人。(他的信心產生行為!)立時激發了很多爭議,但最後透過馬丁路得和其他改革家的努力,很多人信了神恩典的福音。

可是,那種福音有一種固有的危險,改教家也明白這點。神的恩典可能會被拿來作犯罪的許可證,好行為的重要性受到忽略,新的異端思想可能會取代舊的那種,同樣是騙人和令人沉淪。所以,改革家也小心宣告,基督裡真正的信心會叫人順服基督。

過了數百年以後,改革家擔心的事今天成真了。馬丁路得的時候流行律法主義,但今天的教會卻是相反,需要有人指出死的信心不能救他們。太多人聽信了假的福音,以為不聖潔的人也能進天國。他們信靠神的恩典,卻不叫他們順服基督,反拿來作犯罪的許可證。可是,耶穌基督昨日、今日和永遠都是一樣的,仍警告各式各樣的反律法主義:「凡稱呼我主啊、主啊的人,不能都進天國。惟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太七21,加上強調)

律法主義是甚麼?(What is Legalism?)

或許,再沒有一個神學用語會比「律法主義」這詞更常被人誤解和誤用。今天若有人傳講自我犧牲、順服或聖潔,便可能會被人誤稱為律法主義者。聲稱的基督徒不時會說:「我從前上過一家很律法主義的教會,牧師反對人看R級的電影。」(譯按:美國電檢尺度,R級指17歲以下的觀眾必須有成人陪同)這種說話反映說話的人不明白律法主義是甚麼。律法主義不是指持守一套由神話語而來的聖潔準則,而是指人嘗試靠自己的行為賺得救恩。律法主義者不認為自己需要耶穌也能得救,以為自己可救自己。若有人說:「我從前上過一間很律法主義的教會,牧師講道說我們可靠著不看R級的電影,賺得自己在天國的位置。」若是這樣,就可正確用上「律法主義」這詞。

律法主義成為異端,是由於它提供另一種得救的方法,漠視神所提供唯一藉著基督的方法。律法主義者的愚昧,是他寄望不可能發生的事情,以為自己可以變為良善,並因這良善配進天國。當然,我們可以變為良善而配進天國的機會在很久之前已經沒有了:是自神第一次要我們為自己的罪負責時消失的。從理論上而言,假如有人可以終生不犯罪,確是可以不需要救主仍可進天國。但因為我們都犯了罪,所以若想要得救,便需要另一種方法。明確看來我們唯有靠著神的恩典才能得救,福音就是神向我們施恩,藉著耶穌作我們的代贖,神不需要降低祂聖潔的準則而讓我們得救。

以下簡單的公式或可以最清楚說明律法主義的定義:

行為⇨救恩

那箭頭的意思是「帶來」,律法主義者認為自己的行為可以帶來救恩。由於律法主義者仍未重生,故不會相信神和愛神,只會在外表上遵守律法,藉以賺得神的恩寵。

以下的公式可以說明另一種律法主義:

信心+行為⇨救恩

這種律法主義者將信心加上行為,認為信心加上行為便可保證自己會得救。那人某程度上是信靠自己的行為,保羅在加拉太書中就是反對這種律法主義。

以下的公式可以表達真正得救的途徑:

信心⇨救恩+行為

真正相信福音的人不但會得救,還會受到神的恩典而轉化,甘心樂意順服,彰顯出神在他們生命中的工作。真信徒與律法主義者不一樣,會打從內心願意順服,因他們的心已經改變。

最後,反律法主義則如下:

信心⇨救恩-行為

反律法主義者以為自己的信心帶來救恩,就算沒有顯出生命已被轉化的行為,也沒有相干。此外,這種人通常會誤解的觀念最少有五個:(1)得救的信心之本質, (2)神如何定意拯救人,(3)神恩典在信的人身上完全的工作,(4)基督徒與神律法的關係,(5)悔改的真義和必要性。這一章餘下的篇幅中,讓我們逐一看看這五方面。

得救的信心之本質(The Nature of Saving Faith)

反律法主義者以為信心純粹是頭腦上的承認,以為只要接受某些神學真理,就可構成得救的信心。這種人知道耶穌為眾人的罪死在十字架上,又知道得救不是靠行為,而是靠信心,就認為自己已經得救。

當然,即使魔鬼也知道耶穌為眾人的罪死在十字架上,撒旦也知道得救不是靠行為,而是靠信心。我們何以會認為知道這兩件事,就可以叫自己在神眼中得稱為義呢?

真正得救的信心絕對不只是頭腦上的承認,聖經定義信心是「信就是所望之事的實底,是未見之事的確據」(來十一,加上強調),心裡相信才能帶來救恩(參羅十10)。真正的信心總是可從外在的行動表明出來。

不過,反律法主義者不時會試圖將行為與信心割開,甚至視之為水火不容。他們會用敬虔的口吻指出,既然救恩純粹是出於神的恩典,就不應看任何行為來保證自己得救,免得「靠了行為」。

然而,我們稍後便會看到,耶穌、施洗約翰、使徒約翰、保羅、彼得和雅各都不是這樣想。舉一個例子,約翰寫道,我們想要肯定自己是否已經重生,其中一種方式是看看自己有否流露對信徒的愛:

我們因為愛弟兄,就曉得(留意「曉得」這字)是已經出死入生了。沒有愛心的,仍住在死中……凡有世上財物的,看見弟兄窮乏,卻塞住憐恤的心,愛神的心怎能存在他裡面呢?小子們哪,我們相愛,不要只在言語和舌頭上,總要在行為和誠實上。從此,就知道我們是屬真理的,並且我們的心在神面前可以安穩。我們的心若責備我們,神比我們的心大,一切事沒有不知道的。(約壹三14、17~20,加上強調)

約翰相信我們的行為可以向我們保證神在我們生命中的恩典作為,與靠行為賺得救恩的想法相距甚遠。我們的好行為不是功德–乃是明證,可格外保證我們已經得救,超越福音的應許提供的保證。我們看見自己生命中的作為,便可說:「讚美神證明祂在我生命中的恩典作為!」我們的好行為「是靠神而行」(約三21)。

約翰壹書中,約翰也寫道:

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原文作種〕存在他心裡。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神生的。從此就顯出誰是神的兒女,誰是魔鬼的兒女。凡不行義的,就不屬神,不愛弟兄的也是如此。(約壹三9~10)

約翰是否相信重生會改變一個人的生活方式?絕對相信。真正從神而生的人會行公義,愛弟兄。這不是說,真信徒永不會犯罪或總會顯出完全的愛(參約壹一8~9,四17~18),但公義和慈愛會成為他們生命的特徵,與未得救的人不一樣,主要表現出不義的行為和自私的心腸。約翰壹書中,約翰一再寫到活得公義和愛弟兄可以怎樣保證那些收信人的救恩:

我將這些話(我書信的內容)寫給你們信奉神兒子之名的人,要叫你們知道自己有永生。(約壹五13,加上強調)

約翰相信自稱是基督徒的人應察驗自己的生命,得著神恩典在他們身上作工的保證,因他也相信行為與信心絕對有關。

保羅論到信心與行為的關係(Paul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aith and Works)

使徒保羅不相信行為和順服可與信心割裂,也不認為這三者是水火不容。相反,羅馬書中,保羅寫到「信而順服」(羅一5,十六26)。這句話最簡明的解釋是指出,人有信心的特徵就是順服。若我說「鮑勃的順服」,最清楚的含義便是鮑勃顯得順服。若我說「救恩的喜樂」,便明顯是暗示救恩的特徵就是喜樂。無論如何,我都不會是指後者可以取代前者。可是,反律法主義者卻要說服我們,保羅談到「信心的順服」(譯按:「信而順服」的直譯)時,乃是指到我們不需順服,因信心可取代順服。這等於是說,「鮑勃的順服」這句話意味因我順服,故不需要鮑勃。或考慮另一個例子,即我不需要救恩,因我有喜樂,喜樂完全取代救恩。

保羅不但認為人須要相信福音,而且更須要服從福音。保羅吩咐帖撒羅尼迦的基督徒,「那不聽從我主耶穌福音的人……要受刑罰,就是永遠沉淪」(帖後一8~9,加上強調)。2

聖經何處要求我們服從福音?第一,神命令我們要相信福音,把相信等同於一種順服的行動(參可一15)。相信既是一種順服的行動,又怎麼可以說順服和信心是互相矛盾?

第二,耶穌命令人要悔改信福音,又吩咐我們傳講「悔改赦罪的道」(路二十四47)。保羅也是一樣,聲言人「應當悔改歸向神,行事與悔改的心相稱」(徒二十六20)。悔改是一種順服的行動,是對神命令的回應。人得救是始於這順服的行動,同時也是信心的行動。

保羅又寫信給帖撒羅尼迦的信徒,稱讚他們「信心的工夫和愛心的勞苦」(帖前一3,加上強調)。保羅並不認為信心與行為是兩件不能結合的事。好像使徒雅各一樣,保羅也相信真正的信心會有果效。他寫信給帖撒羅尼迦的基督徒,提醒他們小心不要被人引誘,以為必須受割禮才能得救:

原來在基督耶穌裡,受割禮不受割禮,全無功效。惟獨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才有功效。(加五6,加上強調)

好像使徒約翰一樣,保羅相信真正的信心會透過愛心發生果效,愛是信心最重要的果子。保羅可以這樣意譯:「原來在基督耶穌裡,受割禮不受割禮也不意味甚麼:都只是人的工作,唯有信心才會展開人生命中神的工作,以致那人愛心的工作是源自神。」

希伯來書論信心(Hebrews on Faith)

希伯來書的作者相信,順服耶穌基督是得救的關鍵,因而寫道:

他既得以完全,就為凡順從他的人,成了永遠得救的根源。(來五9)

當然,希伯來書的作者本可以說,耶穌為凡相信他的人成了永遠得救的根源,也本是論到同一件事。對希伯來書的作者來說,信心(全書提到超過三十次)會自然生出行為。第十一章的「信心英雄」都因著信,作了某些事。

請留意希伯來書第三章和第四章中,作者如何運用不信和不信從兩個詞語指到相同的意思:

這樣看來,他們(以色列人)不能進入安息(應許之地),是因為不信的緣故了……既有必進安息的人,那先前聽見福音的,因為不信從,不得進去。(來三19,四6,加上強調)

因為大多數以色列人不相信福音,故此也不順服神。因為他們不遵行神所吩咐的事,就證明他們不相信神的應許。

施洗約翰與耶穌論行為(John the Baptist and Jesus on Works)

施洗約翰相信,信心與行為存在不可分割的關係,請看看他如何運用相信和信從兩個詞語指到相同的意思:

信(pisteuo)子的有永恆的生命,不信從(apisteuo)子的必不得見生命,上帝的義怒卻停留在他身上。(約三36,參呂譯,加上強調)

這實在說得清楚不過,怎麼可以說我們不可察驗自己的生命,來檢視自己的屬靈境況,免得「靠了行為救自己」呢?我們應該察驗自己的行為,因聖經清楚指明人是有可能帶有虛假的信心。靠沒有行為的信心救我們,與靠行為賺得救恩,兩者都同樣危險。最聰明的保障是察驗自己的行為,證實自己有真正得救的信心。

耶穌也相信行為會被信念影響,指出信他的人會作他所作同樣的事3(參約十四12),又預告「行善的」會「復活得生」,「作惡的」會「復活定罪」(約五29)。耶穌又警告只有遵行神旨意的人才會進天國,而從人們的果子就可分辨真假的信徒(參太七19~23)。除非耶穌是教導行為可賺取救恩,不然,唯一的正確解釋,便是警告真正的信心會由順服證實出來。

耶穌又警告只有遵行天父旨意的人才是他的兄弟姊妹(參太十二49~50)。我們從上一章已經知道,耶穌叫人悔改得救時,通常會隻字不提信心,卻會叫尋道者背乎自己,背起自己的十字架跟從他,免得失喪了自己的靈魂(參可八34~38)。耶穌叫人付代價作門徒,真心順服,真正相信。

當耶穌嘗試說明相信他是甚麼意思時,竟到了叫人們要把他吃掉的地步(參約六47~56),我們每次領受主餐時也會記得這事。相信耶穌,就是與耶穌合一。初信者接受洗禮,就是最先表現信心的行動,公開宣告他與耶穌一同受死,埋葬和復活。

相信耶穌,就是與他聯合:「但與主聯合的,便是與主成為一靈。」(林前六17) 相信耶穌,就是在他裡面:「你們要常在我裡面,我也常在你們裡面……人若不常在我裡面,就像枝子丟在外面枯乾,人拾起來,扔在火裡燒了。」(約十五4、6)若有人如此與基督合一,那人的行為又豈會不受影響?

雅各論得救的信心(James on Saving Faith)

我們前幾章已簡略看過雅各書的經文,以下一段可能是得救的信心最經典的定義,也是令反律法主義者最頭痛的經文:

我的弟兄們,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甚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麼?(雅二14)

雅各運用反問句,答案明顯是「不能」。沒有行為的信心不能救人。

現代的反律法主義者即使面對這明顯的真理,仍然想說服我們沒有行為的信心可以救人。他們怎麼可以不管雅各的說話,仍舊如此確信?他們用極複雜的方式解釋雅各的教導,原讀者極不可能會是那樣理解。簡單來說,有些反律法主義者想說服我們,雅各並不是論到得救脫離地獄,乃是論到從「地上致死的犯罪生活」中得救。4 按照這看法,雅各是想說服讀者相信,如果他們想從「地上致死的犯罪生活」中得救,就必須用信心作出行為。

「地上致死的犯罪生活」這句話的意思只可能是指犯罪的生活。從「地上致死的犯罪生活」中得救,這句話也只可能是指順服的生命,或是指作出好行為。故此,有些反律法主義者想說服我們,雅各是要糾正讀者一個嚴重的神學謬誤:他們以為自己可以過信心的順服生活,而竟沒有順服的行為!雅各會否以為自己的讀者會是這般愚蠢,不曉得這不證自明的簡單道理?反律法主義者豈是真的相信,我們會愚蠢得接受他們如此強解雅各清楚的教導?

我們進一步反駁反律法主義的論據時,便會發現雅各論到信心與行為的關係時,緊接著其前面和後面上下文的主題都是將來的審判(參雅二12~13,三1)。雅各心中是想到永恆的救恩,而不是從地上「致死的犯罪生活」暫時得救。

信心透過愛心工作(Faith Working Through Love)

我們再讀雅各的說話時,這種特別的反律法主義詮釋就顯得更是荒謬:

若是弟兄、或是姐妹,赤身露體,又缺了日用的飲食,你們中間有人對他們說:「平平安安的去吧,願你們穿得暖吃得飽。」卻不給他們身體所需用的,這有甚麼益處呢?這樣,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雅二15~17)

有些反律法主義者想說服我們,死的信心仍然是得救的信心;這死的得救信心只是與活的得救信心形成對比。不過,雅各已言明信心若沒有行為就不能救任何人,而死的信心就是沒有行為的信心。

雅各舉例說明怎樣才是死的信心,用上自稱是基督徒的人不肯幫助窮困弟兄姊妹的例子,實在很有意思。雅各好像耶穌、約翰和保羅一樣,相信真信心的果子就是愛弟兄的心,從供應他們的迫切需要上就可顯明出來:

必有人說:「你有信心,我有行為。你將你沒有行為的信心指給我看,我便藉著我的行為,將我的信心指給你看。」你信神只有一位,你信的不錯;鬼魔也信,卻是戰驚。虛浮的人哪,你願意知道沒有行為的信心是死的麼?(雅二18~20)

雅各說得很正確,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若沒有行為,就不能證明出來。另一方面,另一個人可能口頭上沒有那樣說,但他的行為就表明他內心的說話。行動勝於說話。所以,若有人說自己相信神只有一位(申六4),卻沒有相應的行為,就只是欺騙自己。鬼魔也信神只有一位,甚至牠們的信與表行一致–牠們戰驚!只有「虛浮的人」(反律法主義者等)才不知道信心沒有行為是「徒勞無用」(雅二20),即是一無是處。

亞伯拉罕活的信心(Abraham’s Living Faith)

雅各接續自己的論述,以因信稱義的亞伯拉罕作為例子,說明甚麼是活的信心:

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稱義麼?可見信心是與他的行為並行,而且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他又得稱為神的朋友。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雅二21~24)

雅各豈不是說得清楚不過了?亞伯拉罕的信心是活的信心,是順服神的信心,他得稱為義不是靠沒有行為的信心,乃是靠有行為的信心來證實。雅各甚至聲明:「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雅二21~24)若這句話不是直接引自聖經,相信很多人一聽見便會看為是異端思想了。

某些反律法主義者如何擺脫雅各迫使他們面對的困局?他們推論雅各不是指到亞伯拉罕在神面前是靠行為稱義,只是在人面前才是靠行為稱義。這理論很荒謬,難道我們相信雅各的讀者會以為人可以在人面前不靠行為稱義,雅各覺得他們那樣想大錯特錯,於是寫信嚴斥他們?雅各豈是真的論到這問題?

請也留意,雅各從沒有說亞伯拉罕是在人面前得稱為義。此外,亞伯拉罕獻以撒時,並沒有其他人在場見到他順服的行為,因而靠那行為在人面前稱義。然而,神卻在察看,亞伯拉罕作出順服的行為後,神立時說:

現在我知道你是敬畏神的了,因為你沒有將你的兒子,就是你獨生的兒子,留下不給我……耶和華說你既行了這事,不留下你的兒子,就是你獨生的兒子,我便指著自己起誓說:「論福,我必賜大福給你;論子孫,我必叫你的子孫多起來,如同天上的星、海邊的沙,你子孫必得著仇敵的城門。並且地上萬國都必因你的後裔得福,因為你聽從了我的話。(創二十二12、16~18)

整件事都是從神而來的試驗(參創二十二1),為要看看亞伯拉罕會否遵行。再者,雅各指出,亞伯拉罕順服神時,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雅二23)亞伯拉罕是在誰面前得稱為義?是在人面前還是在神面前?明顯是在神面前。

這並不是說,亞伯拉罕未曾獻以撒前的幾年,神並沒有稱他為義,因聖經告訴我們神稱他為義(參創十五6;羅四3)。不過,亞伯拉罕幾乎獻上自己的兒子,這驚人的順服行為表明他從一開始就有活的信心。當下,他的行為成全了他的信心。亞伯拉罕被神稱義的信心,乃是活的信心,由他的順服證明出來。

雅各與保羅豈不自相矛盾?(Doesn’t James Contradict Paul?)

但是,保羅豈不是寫道「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羅三28,加上強調)?那麼,若果雅各是論到我們是靠行為在神面前得稱為義,豈不是與保羅的說法自相矛盾?

不,保羅和雅各都是論到在神面前得稱為義,兩者看來矛盾,但並不難協調。保羅是向律法主義者說話,那些人認為律法是得救的途徑。保羅想他們知道,任何人都不能靠嘗試守律法而得救。救恩是免費的禮物,由神施恩賜下,憑著信心而得。

可是,雅各卻是向另一些人說話,他們扭曲因著信憑著恩典得救的真理,變成是犯罪的許可證,就像今天的反律法主義者,打出「因信稱義」的格言,將信心變成單單口頭上的認信,卻可以沒有相應的行為。雅各旨意是反駁這種謬誤,又說明自己的用意,好叫讀者不會弄錯他的重點:「人稱義是因著行為,不是單因著信。」(雅二24)雅各能夠如此說話,因我們透過行為可顯明自己的信心,而靠著信心就可在神面前稱義。

聖經教導我們,某些將來的審判中,各人永恆的結局會由他們的行為決定(參太十二36~37,二十五31~46;約五28~29;啟二十12~13),因為行為才可證實信心。所以,從這種意義來說,如雅各所言,人在神面前稱義是因著行為。

雅各最後用上多一個聖經人物的例子,藉其靠著有行為的信心得救的事實,說明怎樣才是得救的信心:

妓女喇合接待使者,又放他們從別的路上出去,不也是一樣因行為稱義麼?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雅二25~26)

若果喇合只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但究竟可能嗎),可會發生甚麼事?喇合就會與耶利哥的人一同滅亡。但是,喇合有活的信心,可成為今天所有脫離神忿怒之人的榜樣。喇合並不是反律法主義者。

有些反律法主義者喜歡指到那十字架上的強盜,說明人有信心沒有行為仍能得救。可是,這些人應該更細心地讀經。那悔改的強盜臨死的時候,明顯藉著自己的行為顯明了自己活的信心。第一,那強盜公開承認自己是罪人。第二,那強盜宣告耶穌是無辜,不應受死,甚至為此與另一個強盜爭辯,責備那人。第三,那強盜求耶穌拯救他,並不以為愧,面對群眾的敵視和嘲弄,仍公開求耶穌救他(參路二十三40~43)。當然,那悔改的強盜可以用行動顯明自己的信心的機會非常有限,但在短短幾分鐘內,他所顯出的信心就已經比很多聲稱的基督徒一生所顯出的還多。

反律法主義者往往又會忽略另一個真理,就是:

神定意拯救人(God’s Intent in Saving People)

新約還未寫成,耶穌還未降世之前,神很早便啟示自己定意拯救人–渴望他們成為聖潔。舉一個例子,耶和華藉著先知耶利米說:

耶和華說:「日子將到,我要與以色列家和猶大家,另立新約,不像我拉著他們祖宗的手,領他們出埃及地的時候,與他們所立的約。我雖作他們的丈夫,他們卻背了我的約。」這是耶和華說的。耶和華說:「那些日子以後,我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乃是這樣:我要將我的律法放在他們裡面,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 神,他們要作我的子民。他們各人不再教導自己的鄰舍,和自己的弟兄,說:『你該認識耶和華。』因為他們從最小的、到至大的,都必認識我。我要赦免他們的罪孽,不再記念他們的罪惡。」這是耶和華說的。(耶三十一31~34)

希伯來書八章8至12節引述這整段預言,希伯來書的作者肯定認為那段經文可應用於所有新約的信徒身上。

第一,留意神應許會另立新約,不像從前所立的約(三十一31~32)。那約何以會有分別?大多數以色列人都觸犯了舊約,但卻不會再觸犯新約,為甚麼?因為神會在他們的生命中行出超自然的工作。

明確來說,神會把自己的律法放進他們心中,寫在他們的心上。於是,神便會作他們的神,他們便會作神的子民(三十一33)。舊約下,神定意要作以色列人的神,又要他們作自己的子民,卻是事與願違,因以色列人不守約,沒有順服神,證明神不真是他們的神,他們也不真是神的子民。不過,耶和華藉著耶利米應許新約下的人,神會作他們的神,他們會作神的子民,因他們會順服神。這些人願意順服,因神在他們心中作工。

新約下的人得到赦罪,都會真正「認識耶和華」,這暗示他們忠於神的關係。約翰寫道:「我們若遵守他的誡命,就曉得是認識他。人若說我認識他,卻不遵守他的誡命,便是說謊話的,真理也不在他心裡了。」(約壹二3~4)神很久之前就定意叫我們真正認識祂。

以西結書三十六章27節是另一段相似的預言,可應用在所有新約的信徒身上。神應許說:「我必將我的靈放在你們裡面,使你們順從我的律例,謹守遵行我的典章。」神將聖靈放進我們心中,便會叫我們變得順服。假若神只是想赦免我們,就不必將自己的聖靈放進我們心內。但神不只是想赦免我們,也想轉化我們的生命;不但想叫我們在律法上稱義,也想我們實際上稱義;不但想耶穌道成肉身,也想我們變得好像耶穌一樣。使徒保羅寫道:「因為他預先所知道的人(即是我們),就預先定下效法他兒子的模樣使他兒子在許多弟兄中作長子。」(羅八29)神從一開始就定下這旨意。

反律法主義者往往忽略的第三個真理,就是:

神在信的人生命中完全的恩典工作(The Full Work of God’s Grace in the Lives of Those Who Believe)

上面的題目自然帶來這主題。反律法主義者相信神有赦罪之恩,卻不知道神還賜下更大的恩典。恩典可以赦罪,也會轉化生命。

恩典被人定義為是不配得的恩寵,確是如此。儘管我們叛逆神,神仍差祂的兒子犧牲代死,賜給我們無可測度的豐富。我們不配得到那份恩典,可是有些人卻「將我們神的恩變作放縱情慾的機會」(猶4)。這是說,那些人認為神的恩典是犯罪的許可證,叫神付出的重價變得低賤,依舊隨己意走那滿足自己的道路。

當然,神不期望領受了恩典的人會這樣回應自己,而是渴望我們的心會被融化,俯伏在祂面前,感到羞愧,願意認罪,滿心感恩。保羅寫道,神的恩典教我們「除去不敬虔的心和世俗的情慾,在今世自守、公義、敬虔度日」(多二12)。

清楚看來,教會最早期的時候就已存在反律法主義者,只是沒有用上這稱呼而已。保羅書信一再駁斥反律法主義的邏輯和其扭曲的恩典觀,例如,保羅寫信給羅馬的信徒:

這樣,怎麼說呢?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麼? 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羅六1~2)

以下是最差勁的反律法主義邏輯:讓我們繼續犯罪,給神更多機會賜下恩典!保羅看來,這種生活方式的想法既是可憎,也是不可能。「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羅六2)保羅叫人考量重生時神恩典轉化生命的能力,人若真正信了耶穌,便已向罪死了。

接下來幾節經文中,保羅解釋這事如何發生:基督已受死和復活,我們既在基督裡面,就也都已死了,又從死裡復活,「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羅六4)。我們在基督裡死了時,便破除了罪的勢力。罪是一種屬靈的力量,把我們擄去,但當下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羅六7)。雖然我們仍可能被罪試探,向罪屈服,但我們的情況已與重生之前很不一樣。從前罪是我們靈性的一部分,可以支配我們,我們幾乎不可能順服神。然而,現在我們極可能順服神,明顯所有委身基督的人現在也能信而順服,聖潔行事。

叫人成聖的恩典(Grace to be Holy)

神恩典的福音應許我們,我們不但可得赦罪,還會成為聖潔。聖經表示人重生的時候便先得著轉化,是神徹底潔淨我們時所作的工。然後,神仍會在我們的生命中作工,聖經通常會稱為是成聖的功夫。請思想以下經文中的奇妙信息: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麼?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神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林前六9~11)

哥林多教會中,有些在過去曾被人類所知最難纏的罪惡捆綁的前罪人,都已經被聖靈釋放和轉化了!神渴望赦免同性戀者、小偷、姦夫淫婦和酒徒,叫他們得著釋放,是出於恩典,可教會卻開辦支持團體,幫助「基督徒」了解和對付自己的癮好,這豈不可悲?神永恆的話語證實了福音叫人從罪中得釋放的能力,教會卻寧願相信世俗的理論和流行心理學。不像今天很多教會那樣,保羅並不以福音為恥,因他知道「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羅一16)。保羅用來解作「救」的希臘字是sozo,這字可譯作釋放(deliverance)。神福音裡的大能可以叫人從任何東西中得著釋放。

可是,今天的教會不是以福音的大能為恥,就是不曉得福音有叫人從罪中得釋放的能力。愛心的假象下,上癮犯罪的人會聽到「憐憫之言」:神會用恩典接納他們的本相。固然,神有憐憫的愛,會按各人的本相愛所有人,但除非他們相信神的兒子,轉離罪惡,否則神就不會接納他們。那些人若是真的這樣行,神就不會撇下他們不管,乃是會釋放他們。我曾目睹同性戀者、酒徒、吸毒者、姦淫者悔改呼求耶穌,就立時從罪中得著釋放。神豈不是如此大有能力嗎?按照哥林多前書六章9至11節,神確實如此!

用愛心說誠實話(Speaking the Truth in Love)

如果我們真心愛被罪捆綁的人,就會告訴他們真相。若有人持續犯罪,神渴望叫那人得釋放,我們卻用憐憫之心叫他接納自己,難道是比神作得更有愛心?耶穌向那行淫時被拿的婦人說:「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約八11)他是否說得太苛刻?耶穌豈不應更有憐憫之心,說:「我接納妳的本相,妳明顯是『性上癮』,與妳成長的背景有莫大的關係。妳的行徑反映妳仍渴求父親沒有給妳的愛,所以不要感到罪疚,罪疚會深深傷害我們的人格。我建議妳順其自然,加入一個支持小組接受治療。隨著時間過去,我盼望妳在更高的力量幫助下,能夠克服自己的心癮。」

然而.我們遇見耶穌時,他告訴我們的信息卻是:「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藉著聖靈的大能,人真正得著重生,便打破罪的勢力,能夠順服神。真正重生的人是新造的人(參林後五17),可以有把握地說:「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加二20)神在他們裡面動工,「為要成就他的美意」(腓二13),神又應許會成全自己在他們裡面展開的善工(參腓一6)。

我前面已提過,如果神只是想赦免我們,就不必將聖靈放在我們裡面。神賜下聖靈,最少某程度上是想叫我們成聖。神的恩典不只是赦罪–還叫我們得釋放,生命得到轉化。

反律法主義者往往誤解的第四個觀念,就是:

基督徒與神律法的關係(The Christian’s Relationship to God’s Law)

反律法主義者喜歡說:「我很慶幸自己不在律法之下,而在恩典之下。」雖然這是聖經的說法,反律法主義者卻斷章取義,等於是說「我很慶幸自己犯了罪也不必擔心」,或是「我很慶幸自己不用擔心神是否悅納我,不必像在律法之下的人那般」。這些解釋都是大錯特錯,曲解了一個很重要的聖經表述。

新約確實告訴我們,基督裡的人「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羅六14)。不過,聖經指明不管這說法是甚麼意思,也決不意味在恩典之下的人可以任意犯罪。反律法主義者把幾節經文抽離上下文,把有違整本聖經論調的意思強加在那聖經的表述中。例如,請思想羅馬書三章31節,保羅說:

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麼?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

清楚看來,保羅寫下羅馬書,某方面來說是為了反駁猶太人認為恩典的福音會導致人犯罪的說法。我們幾乎可聽見反對保羅的人向他大聲疾呼:「如果按你說的一樣,人得救是靠信心,不是靠守律法,你就是廢掉神的律法!」

「正正相反,」保羅回答。「你試圖靠守律法得救,自己卻從沒有完全遵守律法。但凡相信耶穌的人便已經重生,神的律法寫在他們的心中,罪的權勢不再支配他們的生命,神的靈內住在他們裡面。因此,他們反是遵守了律法道德方面的字義和精義。那麼,我們算是用信心廢掉神的律法嗎?斷乎不是!相反,我們堅固了律法。」

保羅是指到甚麼意思?(What Did Paul Mean?)

羅馬書較後的地方,保羅用上我們當下想到的表達:「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但請讀一下他說話的上下文:

這卻怎麼樣呢?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麼?斷乎不可!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麼?或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或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義。(羅六15~16,加上強調)

雖然我們不在律法之下,也決不暗示神會任憑我們犯罪。保羅指出這種想法與神的旨意勢不兩立,論到真信徒決志的時候都會發生的事:那人會將自己獻給神作順服的奴僕,因而成義。否則人就只會成為罪的奴僕,正如所有人相信耶穌前的境況,結局就是靈性的死和永恆的死。

很多聲稱的基督徒從沒有獻上自己作神順命的奴僕,這就是問題所在。他們聽到的福音應許他們不必悔改也能夠進天國。接受耶穌基督作生命的主宰?只是天路上可有可無的決定。他們以為那必然是可有可無的決定,否則救恩就不是恩典。再者,聖經豈不是說我們不在律法之下,而在恩典之下嗎?

但保羅言明,沒有思想比這更偏離真理。唯有接受耶穌基督作生命的主宰,才是得救的第一步。人若有得救的信心,唯一的回應就是獻上自己作順命的奴僕,也唯有如此才能得著神公義的恩賜。

基督的律(The Law of Christ)

我們不在神藉摩西頒布的律法之下,不就意味我們不在神藉基督賜下的律法之下。上面羅馬書的經文中,保羅明說我們不可犯罪。明顯,如果我們仍能犯罪,就表明我們仍有標準須要遵守。必定有律法才有罪,「那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羅四15)

新約之下,仍然有律法約束我們,這並非賺得救恩的途徑,因我們得救是本乎神的恩典。可是,新的律法仍意味要人服從,不然何必要賜下?聖經稱這律法作「基督的律」。基督的律包括一切基督吩咐我們的話,就如「摩西的律」包括一切摩西吩咐的話。要記得,耶穌吩咐我們使人作門徒,教訓他們遵守耶穌的一切命令(參太二十八18~20)。

我們再考慮另一段經文,保羅言明自己不在摩西律法之下,卻肯定是在基督的律之下:

我雖是自由的,無人轄管,然而我甘心作了眾人的僕人,為要多得人。向猶太人,我就作猶太人,為要得猶太人;向律法以下的人,我雖不在律法以下,還是作律法以下的人,為要得律法以下的人;向沒有律法的人,我就作沒有律法的人,為要得沒有律法的人。其實我在神面前,不是沒有律法,在基督面前,正在律法之下。(林前九19~21,加上強調)

那麼,基督的律與摩西的律相比起來又如何?只要研究一下基督的命令,便會發現某些情況下,耶穌明確擱置一些舊約的律法。另一些情況下,他設立一些舊約不存在的新律法。還有一些情況,他講解某些舊約律法的精義。讓我們看一看這三方面。

耶穌廢掉舊約的飲食規條,就是第一種情況的例子。馬可福音中,我們看到耶穌宣告「各樣食物都是潔淨」(可七19)。新約下我們可以吃豬肉,並沒有罪。5

基督設立洗禮的命令,乃是舊約神的子民不需遵守的儀式(參太二十八19),就是第二種情況的例子。耶穌又有一次說自己賜下一條新命令,就是叫我們彼此相愛,好像他怎樣愛我們一樣(參約十三34)。

耶穌修訂十誡的第七誡不可姦淫,就是第三種情況的例子。耶穌講論登山寶訓時,說明不可姦淫的精義,揭示神本來的心意。耶穌的聽眾想到犯姦淫的問題,極可能會看自己聖潔,可是他們內心卻常常充滿淫念。但耶穌指出,與鄰居的妻子通奸固然是錯,但思想上脫去那女子的衣服也同樣是錯。

我們所有真正在基督裡的人也有責任,有內在的推動力和能力服從基督的律。我們在基督的律之下,而耶穌的命令肯定包含了所有舊約的道德要求。6

最後,反律法主義者常會輕視的第五個聖經觀念,就是:

悔改的真義和必要(The True Nature and Necessity of Repentance)

有些反律法主義者完全忽視新約要求悔改是得救的必需條件。有些反律法主義者主張,告訴未得救的人需要悔改,就等於是告訴他們自己的行為可換來救恩,等同律法主義。但這想法根本不對。悔改確是一種行為,但好像其他行為一樣,都是無法賺得救恩。如同真信徒生命中的其他行為一樣,悔改是相信後而來的行為,是得救的信心最先帶來的工作。悔改是對福音唯一恰當的回應。

另一些反律法主義者略懂聖經,明白若主張傳福音可以不提及悔改,便等於是說施洗約翰、耶穌、彼得和保羅的教導都是美中不足。故此,這些人用上另一種策略,把悔改重新定義。根據他們的新定義,悔改只不過是對耶穌有一種新的認識,人的行為卻不是必然會受到影響,這實在令人驚訝。所以,讓我們找出聖經為悔改所下的定義,新約的傳道者叫人悔改時,是甚麼意思?

保羅相信真正的悔改不只需要改變思想,也要改變行為。保羅重述自己最先領受的異象和後來幾十年的事奉,在亞基帕王面前作見證:

亞基帕王啊,我故此沒有違背那從天上來的異象。先在大馬色,後在耶路撒冷,和猶太全地,以及外邦,勸勉他們應當悔改歸向神,行事與悔改的心相稱。(徒二十六19~20,加上強調)

施洗約翰也相信悔改不只是改變自己對某些神學事實的想法,他叫群眾悔改,人們問他應怎樣行時,他就列明好些指定的行為改變(參路三3、10~14)。施洗約翰嘲弄法利賽人和撒都該人只是裝作悔改,警告他們若不真正悔改,就難逃地獄的火:

毒蛇的種類,誰指示你們逃避將來的忿怒呢?你們要結出果子來,與悔改的心相稱。不要自己心裏說:「有亞伯拉罕為我們的祖宗。」我告訴你們,神能從這些石頭中給亞伯拉罕興起子孫來。現在斧子已經放在樹根上,凡不結好果子的樹,就砍下來,丟在火裡。( 太三7~10,加上強調)

耶穌也像施洗約翰一樣講論相同的悔改信息(參太三2,四17),他有一次說到約拿傳道的時候,尼尼微的人悔改(參路十一32)。人們若是讀過約拿書,便知道尼尼微的人不只是改變思想,也改變行為,轉離罪惡。

合乎聖經的悔改是怎樣?就是按著內心所生的真信心,願意改變自己的行為。

悔改的必要(The Necessity of Repentance)

悔改有多重要?人不悔改仍能得救嗎?根據聖經的看法,答案是不可能。

施洗約翰傳福音(路加稱為是「福音」),最中心的信息是叫人悔改(參路三1~18),不悔改的人便會下地獄(參太三10~12;路三17)。

耶穌一開始作服事時,已叫人悔改(參太四17)。耶穌警告眾人,他們若不悔改,便會滅亡(參路十三3、5)。

耶穌差派十二門徒到各城各鄉,「門徒就出去,傳道叫人悔改」(可六12,加上強調)。

耶穌復活後,叫十二使徒向全世界傳開悔改的信息,因那信息可通向罪得赦免的大門:

又對他們說:「照經上所寫的,基督必受害,第三日從死裡復活。並且人要奉他的名傳悔改赦罪的道,從耶路撒冷起直傳到萬邦。」(路二十四46~47,加上強調)

十二使徒服從耶穌的指示,使徒彼得在五旬節當日講道時,他的聽眾認罪,明白到自己釘上十字架那人的真相,便問彼得自己應怎樣行。彼得叫他們先要悔改(參徒二38)。

彼得第二次在所羅門廊公開講道,講同樣的信息。若不悔改,便不得除罪:7

所以你們當悔改歸正,使你們的罪得以塗抹。(徒三19上,加上強調)

我們從上文保羅在亞基帕王面前作的見證中得知,保羅總會傳講叫人悔改的福音信息。在雅典中,保羅警告自己的聽眾,各人都必會站在基督面前受審判,凡不悔改的人都是未作準備而迎接那日子:

世人蒙昧無知的時候,神並不監察,如今卻吩咐各處的人都要悔改。因為他已經定了日子,要藉著他所設立的人,按公義審判天下,並且叫他從死裡復活,給萬人作可信的憑據。」(徒十七30~31,加上強調)

保羅向以弗所的長老作出臨別贈言時,列出相信和悔改是得救的重要要素:

凡與你們有益的,我沒有一樣避諱不說的……又對猶太人、和希利尼人,證明當向神悔改,信靠我主耶穌基督。(徒二十20上、21,加上強調)

希伯來書的作者論到「懊悔死行」是基督最基本的入門教義(參來六1)。

我盼望以上列出的聖經證據足以說服任何人接受人與神的關係始於悔改,若不悔改就沒有赦罪。如果你當初「接受耶穌」時沒有悔改,沒有「行事與悔改的心相稱」,就是仍未得救。若你仍不悔改,就仍未得救。

神期望我們如何悔改?(Of What Does God Expect Us to Repent?)

若有人初次相信福音,就應該先為自己所知的一切罪悔改。當然,那人不可能為一切做錯的事悔改,因那人不知道自己所作的一切錯事。神只要我們為自己所知的事負責(參路二十三34;提前一13)。隨著初信者漸漸認識神的旨意(參弗五10),便會不斷悔改,這就是成聖的過程。

某些情況中,人需要為從前做錯的事作出補償,並請求對方寬恕。明顯,若有人昨天偷了二十美元,今天信了耶穌,但仍留著那筆贓款,那人就仍然是賊。那人仍然管有屬於別人的東西,又怎可自稱是基督徒呢?真正的初信者若不歸還那筆贓款,那人的良心就不會安息。

當然,有些錯事是無法彌補。但一切可歸還的東西,就應該歸還;能夠糾正的錯誤,就應該糾正。那人需要寫信或打電話,向自己得罪的一方賠罪。

如果世上所有聲稱的基督徒都悔改,會是何等的革命!

律法主義和反律法主義–兩個名詞形容到兩種同樣致命的神學。你從聲稱的基督徒口中較多聽到那一個名詞?他們有多少人從沒聽到反律法主義這詞?儘管新約叫人小心反律法主義,比起叫人小心律法主義的篇幅要多上幾倍,反律法主義仍然是現代教會圈子中最猖獗的神學。

反律法主義者不時會誤會真基督徒是律法主義者,但真基督徒卻不會介意,因他們不像反律法主義者,不怕受逼迫,知道「不但如此,凡立志在基督耶穌裡敬虔度日的,也都要受逼迫」(提後三12,加上強調)。真基督徒尋求神的稱讚,不求人的稱讚,仰望到那日主會對他們說:「好,你這又良善又忠心的僕人,你在不多的事上有忠心……可以進來享受你主人的快樂。」(太二十五21,加上強調)唯有又良善又忠心的僕人,才可得享主的快樂。

1 John Dillenberger編,Martin Luther (New York: Doubleday, 1961),頁24。

2 彼得論到未得救的人時,用上同一句話:「那不信從神福音的人,將有何等的結局呢?」(彼前四17)同樣,路加記載初期教會時,寫到「有許多祭司信從了這道」(徒六7)。

3 有些人堅持,約翰福音十四章11至12節中,耶穌論到自己所作的事時,只是指到他所行的神蹟。不過,上下文和我們的經驗都沒有明顯的理據去支持這種觀點。如果所有真信徒也會施行與基督一樣、甚至更大的神蹟,那麼從古到今算得上是真正的基督徒的人,實在是寥寥可數。

4 這句話是摘自某朋友寄給我的信,反對我對雅各書二章14至26節的解釋。這種含糊的句子是神學家的專長,這些人是繼政客和賭徒以外世上最擅長欺騙的人。沒有迷惑比神學家的迷惑更利害,此言非虛。

5 徒十10~15,神向彼得顯明的異象,及提前四3~5中保羅的話,都修訂了這真理。

6 接下來的兩章中,我們會更仔細看看「基督的律」,及這律與摩西的律有何共通之處。

7 同樣,神向彼得啟示外邦人只要相信耶穌也能得救時,彼得便向哥尼流一家說:「彼得就開口說、我真看出神是不偏待人,原來各國中那敬畏主行義的人,都為主所悅納。」(徒十34下~35,加上強調)。徒五32中,彼得也宣告神將聖靈賜給「順從之人」。所有真基督徒也有聖靈內住(參羅八9;加四6)。